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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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发〔2015〕10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学校党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学校各院级党委、各处级单位要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政领导班子负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坚持党政领导班子主动担责、主要负责人带头尽责、领导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的主体责任体系。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二、责任内容
(一)党政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1.组织领导责任
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2.完善工作机制责任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院级党委、各处级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并延伸到系、所、科室等基层组织;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3.选人用人管人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完善配套措施,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拔任用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倒查机制,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规范干部兼职管理,建立干部经常性管理机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出国(境)审查备案等制度,建立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强化以德为先、改进作风的导向,强化促进科学发展的导向,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情况的考核。
4.正风肃纪责任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学校党风政风、教风学风。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兼职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发生在教职工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坚决纠正发生在教育收费、招生等领域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5.权力制约和监督责任
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大学生廉洁教育,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教育教学之中,推动校风学风建设。
加快构建以《北京科技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基本制度和监督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重视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围绕重大决策、招生考试、科研管理、项目实施、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国有资产和校办企业、学术风气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落实防控措施,切实防控领导班子、部门、岗位和个人在决策、执行、监督环节中的廉政风险。
推进信息公开,明确公开事项清单,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充分向师生公开并征求意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6.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责任
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纪检干部培养使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以零容忍态度支持纪委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党委同志要自觉接受监督。
(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分管范围内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1.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坚持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学校领导班子副职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院级党委、行政、处级单位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各二级单位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承担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知责尽责,切实负起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之责。
4.检查督促责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5.当好廉政表率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管好家人、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保障机制
(一)履职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学校党委每年要向教育部党组、驻部组局专题报告上年度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各二级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结合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以汇报或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当年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责任承诺制度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新任领导干部,在任期开始时要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根据具体职位、职责制定责任书内容,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
(三)廉政谈话制度
学校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和联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约谈。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的单位负责人落实上级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部署,了解分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商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监督提醒相关人员廉洁从政。各二级单位参照此要求,也要建立定期约谈机制。
(四)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年度考核与述职述廉工作,党委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要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和相关代表民主评议。各院级党委、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年终述职述廉要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民主评议。把评议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监督检查
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教育部实施检查考核。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各二级单位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检查考核。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切实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权重,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六)强化责任追究
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责任追究的内容,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坚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相关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以及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实行“一案双查”。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