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信访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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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高等学校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系统分级处理群众上访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取书信、电话、走访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下简称“信访事项”),即为向学校信访。
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学校各级党政部门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学校各级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学校党政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五条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及时地给予解决;对法律和政策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一时难以办到或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
对于信访人的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学校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处理意见应同申诉人见面。
对于信访人的揭发、控告,要认真查明,情况属实的要严肃处理。严防对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并应及时转有关部门采纳。有重要贡献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应认真阅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定期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处理一些重大和疑难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办、校办、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保卫、总务、工会和居管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分管信访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经常听取信访部门的汇报,指导信访部门的工作,召集会议,研究处理信访问题,定期向党委或行政汇报信访工作情况。 
第八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1、检查和指导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2、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案;
3、研究处理重大的信访案件和疑难问题。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归口在党委办公室。各学院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信访工作。
第十条 学校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责:
1、受理本单位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2、定期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和上级有关党政机关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3、协助上级领导机关检查学校的信访工作,指导下属单位信访工作,组织交流经验;
4、向同级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交办来信来访件,并督促检查,直到办理完毕;
5、协调处理各部门之间的信访件;
6、向人民群众提供有关信访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 信访干部必须是熟悉党的方针政策,熟悉业务,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身体健康的干部。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于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来信来访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凡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部门要进行通报,并报请党委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玩忽职守、顶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1、根据职权范围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2、不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拖着不办的;
3、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应当向上一级报告而不报告压着不办的;
4、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信访件处理决定的。
第三章 信访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有权作出处理的学校党政机关直接提出,并由这些部门处理。如对答复意见不服或不满意,可通过两办协调处理或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无理取闹。对经教育不改,继续无理取闹,妨碍学校工作、教学、科研秩序的信访人,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七条 对精神病人、年迈老人、残疾人上访,接待单位应根据情况通知其家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负责接回,对其所提出的要求,按本细则第五条处理。
第四章受理和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政机关是受理信访人信访的基层单位。要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把大量问题解决在基层。
认真接待、妥善处理集体上访,对可能越级到领导机关上访和有闹事苗头的,主管领导要出面接待,采取措施,不使事态扩大,并及时研究处理意见,把集体上访群众稳定在基层。
第十九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需要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查处,并在上级要求的时间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到期不能上报的,要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和信访人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各部门要主动承担任务,不得推诿。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如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党办、校办或由学校指定一个单位牵头,联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越级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凡属学校下属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交这些机关和单位处理。凡属重要或不宜向下转办的信访事项,应摘报有关负责人或转交信访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接待信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信访人并向其做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对予匿名的或没有留通讯方式的,可不予答复)。没有给予不予受理决定答复的信访事件即为受理。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的信访事项,可以不予受理:
1、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或法律、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
2、上级部门认为信访事项处理终结的;
3、学校有关党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正在受理之中的;
4、不属于学校党政机关受理的。
第二十四条 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自接待之日起,受理机关要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办理期限可适当延长,但要将延期处理原因和期限通知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服,应在30日内,向原受理部门申请复议。原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复议请求30日内,将复议意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到信访人。经复议仍不服的,信访人可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裁定。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没有收到书面或口头处理意见的,可以向受理机关询问或到上一级行政机关上访。
第二十七条 对信访人信访及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材料等,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严禁将信访人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对揭发、控告、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2000313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细则的解释权在北京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20004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