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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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发【200813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党费收缴
(一)在职人员中党员党费交纳标准
1.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按照中央的规定,我校在职人员中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交纳党费计算公式为:
党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公积金-扣税款)×党费交纳比例
(二)离退休人员中党员党费交纳标准
1.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离退休费、生活补贴。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计算公式为:
党费=(离退休费+生活补贴)×党费交纳比例
(三)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博士后党员按工资收入参照在职人员交纳党费。
(四)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六)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七)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九)党费收缴具体时间:
1.党员每月10日前,将本月党费上交所在党支部;
2.各党支部每月20日前,将本月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
3.各二级党委或直属党支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党费上缴学校党委组织部。
三、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除按规定比例上缴北京市委外,剩余部分用于党的活动,作为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四、党费管理
(一)学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在学校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三)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五、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