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教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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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9]21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研究经费管理,保证教学研究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外拨入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经费以及校内预算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等经费。
第三条 教学研究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教学研究经费的预算
第四条 教学研究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强化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两个环节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保证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教务处负责指导和审核,并对预算支出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经费的开支要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范围包含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设备费、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绩效(见第六条规定)和其他有关支出等。
第六条 为了推动教学研究,有效促进专项经费执行,对立项的教学改革(含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课程建设及青年教学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等项目,可列支不超过项目总经费40%的人员绩效,用于项目组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其他预算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每类项目可列支的人员绩效比例参见学校各类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章 教学研究经费的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对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按年度拨付经费,首批经费在立项后一个月之内按相关制度规定拨付。
第八条 拨付的年度经费执行若有结余,结余经费当年收回学校。
第九条 对于未通过年度检查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标的拨付后期经费,未达标的取消后期经费的拨付。
第十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绩效支出应符合预算额度,并依据实名制填写学校各项薪酬发放单据,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同时按照国家税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学校。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教学研究经费实行管理责任制。
(一)教务处
1.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下拨教学研究经费;
3.检查、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4.配合审计部门开展项目经费审计;
5.统计经费,提供聘岗、考核、提职等工作量的各种基本数据和统计数据。
(二)财务处
1.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审核经费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
3.配合审计部门开展项目经费审计;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负责教学研究经费涉及的教学设备及其相关服务的论证、招标采购、合同审核签订及资产验收入账。
(四)项目负责人
1.对教学研究经费开支的合理、合法、合规以及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2.负责编制项目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4.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负责编制研究经费决算。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依法依规使用教学研究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人员绩效,不得随意调整支出。
第十四条 对教学研究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经费使用、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矛盾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941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公布实施的《北京科技大学课程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5〕15号,校财发〔200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