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缴学校分红管理办法

该文章由于2018-04-16 15:15:33上传

校发[2018]3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充分保护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和资产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资产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资产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资委会也可以根据资产公司盈利及学校资金需求情况,决定资产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三条  资产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送北京科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资产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实施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资产公司董事会批准,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超过10%的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决定;
4.提取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国有资本收益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教育部所属企业为10%);
5.支付北京科技大学红利,每年利润分配金额为上年税后利润的10%。
第五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国有资本收益之前,资产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条  资产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资产公司上年决算报表中当年税后利润为依据。
第七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北京科技大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第八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当着眼于资产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切实履行勤勉尽责和忠实义务,牢固树立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意识,在保持资产公司经营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经北京科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