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规定

该文章由于2010-12-11 16:56:13上传

                                                                      校发[1995]第014号

为了保证我校教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和健康,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依靠集体力量,办好集体福利。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对原《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1991]第024号文件)进行修订,现重新颁布如下:
一、我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是为解决我校教职工子女基本医疗而建立的集体福利事业,坚持依靠教职工集体力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适当补贴、自愿参加的原则。统筹医疗经费首先在参加者交纳的统筹费中支付,学校根据实际财政情况由福利费中进行补贴。
二、参加统筹医疗的条件:凡我校在册的教职工的子女,无先天性疾病、身体健康,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年龄在六个月至十八周岁(不含已有工作者)均可自愿参加。
三、统筹费标准:凡参加子女统筹医疗者,每个子女每月交纳统筹费五元,全年标准为60元/人。独生子女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汇总造表,非独生子女由校医院汇总造表,从教职工工资中按月扣除(调动工作或要求退出统筹医疗时,其当月统筹医疗费不退)。
四、审批手续:
1、凡参加子女统筹医疗者,须填写申请表(在校医院领取),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凡属独生子女的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凡属非独生子女的报校医院批准,由校医院统一汇总后发给统筹医疗证(退出时由所在单位审核出具证明,到校医院办理退出手续)。
2、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手续每年办理一次,凡参加或退出者,均于每年12月份办理下一年度手续(教职工调动工作及年满半岁的幼儿不限)。凡已参加但未办理退出手续者按自动延续处理。
五、诊疗办法:
1、凡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的子女应在本校校医院就诊,按规定标准由校医院财务室全额收费。
2、需转院治疗者,须经本校校医院医生同意方可到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
3、居住校外的子女,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批准,可在指定的住地附近医院就诊。
六、报销手续与范围:
1、报销标准:独生子女报销50%;非独生子女报销40%;双职工独生子女报销60%;双职工非独生子女报销50%。凡参加统筹的子女每年度报销的最高限额不得超出每人400元,超出部分自理。
2、在本校校医院就诊,可持校医院收据在校医院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3、凡在校外就诊者,办理报销手续时须凭医院医生证明、正式收据、大夫处方以及统筹医疗证到校医院办理手续,在校医院财务室报销。
4、报销范围:仅限于医疗费和住院费(可报销部分),凭结账单据按上述标准报销。
做B超、CT等和100元/次以上的检查、化验,只能报销上述标准的50%。
5、凡已参加北京市幼儿、青少年住院医疗保险者,在报销住院医疗费时,应先持住院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财务处公费医疗科核对,再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赔付手续,然后凭核对过的复印件及有关单据到校医院财务室办理赔付后余额部分的报销手续,在校内报销的标准不变。
6、治疗先天性疾病及在外省市医院就医的医疗费(包括急诊费)不予报销。未经本校校医院同意和私自就诊者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7、镶牙、配眼镜、补眼、儿童畸形矫治、挂号费、出诊费、车旅费、住院时的伙食费、烤火费、洗衣费、损坏物品赔偿费、护理费、打架斗殴所造成的创作以及购买营养保健药品、外购药品、进口药品的费用均不予以报销。
8、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二上午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理子女统筹医疗报销手续。地点在校医院财务室。
七、子女统筹医疗费用的报销自批准参加的下个月起开始,与报销时间同步交纳统筹费,在批准参加之前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八、本办法经1995年4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1995年5月起实行。原校发[1991]第024号《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