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对自筹经费和回收经费实行目标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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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1996] 1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项自筹经费和回收经费的管理,达到增收节支,增强学校财力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自筹经费和回收经费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由学校主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会同财务处,在对学校整体财经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总目标,由财务处负责落实。目标制定既要切实可行,又要有一定的先进性。
第三条 财务处经过测算,将学校总目标进行目标分解,下达至各有关部门,作为各部门工作任务。不宜分解至各部门的指标,由财务处将其分解到有关科室或岗位并监督完成。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本着对学校全局负责的精神,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以保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实行严格考核制度。学校对总目标和分解指标的完成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将各单位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单位和单位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或超额完成指标的单位给予奖励,超额完成部门要适当提高奖励力度;对未完成指标的单位将给予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于1996320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