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后勤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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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1】74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国务院、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与目标。后勤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后勤财务管理的目标为:按照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原则,建立学校与后勤集团的契约关系,使后勤集团逐渐发展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后勤集团设立财务部,作为学校二级财务机构,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财务部会计主管由财务处派出。其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与学校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财务处备案);履行后勤集团财务核算、监督与管理职能,为集团领导决策提供财务信息。
(二)财务部编制由集团提出,除会计主管以外的其他财会人员经财务处审查后由集团聘任。财务处派出财务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纳入财务处管理,基本薪、津贴(国家工资部分)由学校负担,其他费用由后勤集团返还。
第二章     财务核算与管理
    第四条 后勤集团可在校结算中心设立账号(单账号或多账号),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要求结合行业会计制度,按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独立建账核算。后勤集团会议中心收支及其他中心对外业务均须单独核算。
    第五条 建立后勤服务收费制度,学校后勤经费由拨款改为付费制。学校根据后勤基建管理处提供的后勤经费计划确定年度后勤经费预算,经费拨给甲方或用户进行管理。甲方或用户与后勤集团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支付费用。因特殊情况增加后勤任务并需追加经费时,须由后勤基建管理处书面提出报告,经学校批准后增加后勤经费并按上述办法管理。后勤集团对内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须经甲方代表(后勤基建管理处)审核,报财务处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以实际负担成本为原则制定。
    第六条 集团业务所需所有票据须向财务处申请购、制。
    第七条 集团财务负责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定期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纳税。
    第八条 为促进后勤集团事业的发展,集团可自主安排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对内投资,超过10万元的投资项目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集团不能自行对外投资,不能自行对外举债。
第九条 每月终10日内、年终15日内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后勤集团收入包括:学校补助经费,对内服务收入,对外服务收入。
    (一)学校补助经费,指按政策规定应由学校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事业保险金以及其他由学校无偿提供的专向补助经费。上述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以2001年实际执行标准作为固定标准,医疗保险按改革后首次规定标准作为固定标准,按实际职工人数核拨。专向补助经费(伙食补助等)以2001年为基础,自2002年开始三年后减拨为零(自2002年起,每年减拨25%)。人员工资补助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对内服务收入,包括经常性服务收费(教宿、绿化、卫生、电梯维修)、按项目服务收费(计划内外大修项目、零修)及其他对内服务收费等形成的收入。
上述第(一)项经费,由甲方按政策及学校规定标准进行核定,并办理划款手续,定期下拨;第(二)项经费按谁掌握经费谁办手续(签字、盖章)的原则根据合同办理付款。由甲方掌握的项目经费,须由甲方与后勤集团签定服务合同,按合同付款。根据规定,凡需招标的项目须在招标的基础上签定合同。
(三)对外服务收入,后勤集团可利用自身技术和服务优势,开拓校外市场,扩大对外服务内容,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服务收费,如水电费提成收入。后勤集团担负着学校水电暖气等费用的回收任务,在目前由学校统一对外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学校对水电暖气费用回收实行目标管理。即学校(甲方)与集团签定费用回收目标,超目标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作为集团的收入。条件成熟后,这种方式将过渡为学校向集团或中心付费,集团或中心回收全部费用并负责统一对外支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集团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成本项目包括:
    (一)工资、津贴及社会保障支出。后勤集团职工工资、津贴标准由集团根据政策拟定,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可参照学校对事业编制人员的标准执行。
(二)原材料消耗支出。后勤集团各中心业务实际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费用。
    (三)费用返还。后勤集团应按期返还学校代垫费用,返还数额由甲方据实核定。返还项目包括:水、电、暖、天然气、排污等学校代垫费用。
    (四)折旧费。后勤集团经营占用的固定资产,须计提并上缴折旧费。折旧基础及折旧比例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五)税金。集团对外服务业务应按税法规定计算交纳税金,定期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代办纳税。
(六)收益上交。集团内经营性中心(业务)按学校政策规定,上交收益。非经营性中心(业务)免交收益。
为支持后勤改革、保证后勤工作的连续性,2001年底后勤节余资金按用途归后勤集团支配使用。
第五章 节余及其分配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各中心(会议中心除外)年度收支相抵后的差额为节余。节余分配方案由后勤集团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会议中心节余全额上缴学校,超目标部分由学校按比例给予奖励。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产权明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原后勤实体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产权属于学校。这些资产原则上由后勤集团整体使用,不进行产权转移,但要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相关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与后勤集团签署资产托管协议,建立后勤使用资产档案。
第十五条 上述资产区分为经营性使用和服务性使用两类,每年由职能部门进行核定。对前者以上交固定资产折旧费形式实行有偿或租赁使用,折旧费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对后者实行无偿或零租金使用,但后勤集团对该类资产负有保值的责任,保证资产的完好与适用。上述责任均须在托管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产权归学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独统计。
第十七条 后勤集团对上述资产享有使用权,但无处置权。后勤集团不得自行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转租、变卖及报废处理。如有需要,须按学校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期间造成的资产丢失、损毁等损失,由资产使用者承担。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