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机关和直属单位收入、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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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5】95号

为加强校机关、直属单位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管理,规范基金分配及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服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各项活动的进行必须经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
第二条 所有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禁止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有偿服务活动收入,须按学校相关分配政策进行分配。各单位按分配政策所得收入主要用于业务成本开支,节余入单位基金。
第四条 各单位所形成的基金按4∶6进行分配,即40%作为发展金,60%作为奖福利金。
第五条 各单位所形成的发展金主要用于本单位发展及业务活动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购买办公所需仪器设备、家具等。
2、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对外业务活动支出等。
3、补充办公经费。
4、文体活动经费。
第六条 各单位所形成的奖福利金主要用于职工奖福利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职工奖励。
2、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加班劳务费。
3、职工困难补助、慰问费。
4、节假日职工联谊活动。
各单位当年发放的奖金水平人均不得超过本单位人均岗位薪的一半,年终奖福利金节余转为发展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