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经济分配政策制定的暂行规定

该文章由于2010-05-13 06:25:19上传

  校发【2003】59号

 
为统一分配政策的制定原则,增强学校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利用校内各类资源,合理组织收入,不断增强学校经济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各类办班、出租、对外服务(不包括科研)等各项有偿服务活动分配政策的制定原则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有偿服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各项活动的进行必须经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
第二条 各单位(暂不包括管庄校区、后勤集团)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教学、服务任务进行的前提下,在完成学校正常教学、服务任务以后通过办班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学校可以制定经济分配政策。各职能部、处原则上不得进行有偿服务活动,对于完成学校规定任务和单纯履行职责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收入,不进行经济分配。
第三条 经济分配政策的制定,由财务处归口根据本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商议后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零星及小额收入的分配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大额收入的分配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时,随着经济活动性质、内容、收入量的变化以及学校相关政策的实施,将对分配政策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分配比例的制定要考虑占用学校资源情况和学校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要兼顾学校、业务主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利益。即在保证学校利益的前提下,也要照顾到学院和相关单位的利益和工作积极性。
第五条 所有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禁止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学院、单位按分配比例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经济活动直接业务成本。支付直接业务成本后节余部分,以补充本单位业务经费为主、发放奖福利金为辅。
第七条 为维护学校整体分配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对上述奖福利金发放设定上限,即以上一年全校人均工资外收入水平作为限额(此限额由财务处、人事处于每年年初核定)。各单位奖福利金年度人均发放额一般不得超过上述限额。若超额发放,学校将对超额发放部分加收管理费。超额发放额在上述限额50%以内部分,另收20%的管理费;超额发放在限额50%到100%的部分,另收50%的管理费;超额发放超过100%的部分,另收100%的管理费。对由办班成本列支的教师课时酬金和校级以上各种奖项奖金的发放不在限定之列。
第八条 上述奖福利金的发放,按校发[2002]80号文件“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薪金发放方式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此前出台的、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分配政策同时废止,一律依本规定重新制定新的分配政策。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七条由财务处、人事处解释,其他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2003年6月11日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