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会计委派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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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0】47号

为加强对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计委派范围
学校对二级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全面实施会计委派。
第二条 会计委派管理
(一)委派工作由财务处负责,经组织部门批准,由财务处向受派单位派出主管会计。
(二)为确保派出会计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职能,派出会计的编制纳入财务处,由财务处组织业务考核。
(三)派出会计的各种待遇由财务处发放,派出会计不得在受派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四)加强对派出会计的领导、监督和考核。
财务处要加强对派出会计的管理,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受派单位的财经状况和财经制度执行情况。
对派出会计实行定期述职制度。派出会计要在每学期末向财务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全面汇报受派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情况,重点汇报受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经管理制度的情况。述职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具体、真实。
对受派单位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财务处每年安排一次对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和派出会计履职履责情况的全面检查。
第三条 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实施轮岗制度、回避制度、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
(一)轮岗制度:派出会计在一个单位工作满三年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二)回避制度:派出会计不派往直系亲属任主要领导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三)报告制度:派出会计应按要求定期汇报受派单位的财务情况。
(四)培训制度:派出会计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定期培训,每年按规定完成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派出会计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经管理制度,热爱财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派出会计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会计师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会计业务技能。
第五条 派出会计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收入、支出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对受派单位的收支管理,做到收入及时全额入账,支出合法合规。坚决杜绝“小金库”和乱收费。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现金和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劳务费、基建维修经费、设备物资采购经费和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要严格控制劳务费的现金支付。
(二)自觉接受财务处的领导和监督,主动汇报受派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
(三)全面加强受派单位财务管理,促进财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四)制止和纠正受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财务处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监督受派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报告。
(六)及时向受派单位提供各项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服从受派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其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受派单位责任
(一)受派单位应积极支持派出会计的工作,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
受派单位党政领导要自觉学习和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经管理制度,为委派会计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自觉接受委派会计对受派单位财经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二)受派单位要全面执行学校的各项财经制度,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手续。
(三)受派单位的行政领导人不因接受派出会计而免除《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对未经派出会计参与或隐瞒实情误导派出会计做出经济决策和财务收支决定的,受派单位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于2010年5月24日经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京科技大学会计委派试行办法》(校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