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公电话费及干部电话补贴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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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2】10号

随着学校机构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我校原有的电话费用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学校现实情况。为合理分配电话经费,现对我校的办公电话费和干部的工作电话补贴进行调整,规定如下:
一、各院、部、处、直属单位办公电话费(含月租费、计时计次费)由学校下达指标,包干使用。即学校每年年初将各单位本年度的电话经费指标下拨,各单位按照实际所用的电话费到财务处按时结算。结余留用,超支自付。
1.学院的电话经费指标
由院机关、两院院士电话月租费和按照定编人数核定的经费两部分组成。
(1)院机关电话数量根据定编人数核定:定编人数150人以上的8部,150人以下的6部。两院院士每人一部。
(2)按照定编人数核定的经费,学院人员由2.5元/人·月提高到6.0元/人·月。该项经费包含系、所、实验室等电话月租费及学院全部办公电话计时计次费。
2.部处、机关总支(后勤党委)电话经费指标
由核定数量的电话月租费和按照定编人数核定的经费两部分组成。
(1)部处电话的核定数量为:每科室一部,部处负责人2部;机关总支(后勤党委)电话的核定数量为2部。
(2)按照定编人数核定的经费,机关人员4.5元/人·月。
3.经营性单位及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办公电话费(含月租费、计次计时费)自理。
学生公寓、教室楼及供电、供水、供暖等后勤保障部门的值班电话月租费由学校承担。
4.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效轧制国家工程中心、网络中心等挂靠学院的单位参照学院标准执行。图书馆、校医院、电教中心、档案馆等直属单位参照部处标准执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我校原有的电话费用管理规定,干部工作电话定额补贴调整如下: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职校级干部、校长助理、三级以上教授定额补贴80元/人·月。
2.国家确认的离休司局级以上干部定额补贴60元/人·月。
3.处级在职正职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定额补贴50元/人·月;学校认定工作需要的处级在职副职干部(党、校办副主任,保卫处(部)副处(部)长,学生处(部)副处(部)长,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30元/人·月。特殊岗位负责人补贴另行研究决定。
经营性单位的处级干部补贴可参照以上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4.属于电话补贴范围的新任职干部,自任职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相应的电话定额补贴。享受补贴的干部退休或不再担任现职后,不再享受电话定额补贴。
五、以上有关费用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的实际情况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六、本规定自2002年1月起下发执行。原有相关文件(钢院发(1988)第012号、校电发(1992)第002号、校发(1994)第059号、校发(1996)第049号)同时废止。
七、本文件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