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安全稳定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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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4〕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稳定工作档案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首都高校“平安校园”创建基本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稳定工作档案是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做好安全稳定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保卫部门负责校级安全稳定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内安全稳定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条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资料归档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保卫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稳定工作档案完整性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档案分为校院两级档案。校级安全稳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资料;院级安全稳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学院(二级党委)、直属单位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安全稳定工作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稳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安全稳定工作队伍建设及履行职责情况;
(三)安全稳定工作有关文件、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安全稳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材料;
(五)签订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及其他有关专项责任书;
(六)安全稳定工作的会议资料及记录;
(七)安全稳定工作宣传教育、培训资料及记录;
(八)师生思想动态和校园舆情分析报告;
(九)各类重点人群台账、工作策略;
(十)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与稳控工作记录。
(十一)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记录,隐患台账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及技防系统建设、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十三)日常安全管理及特殊时期启动校园等级防控相关记录;
(十四)各类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
(十五)安全稳定事故责任倒查及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资料;
(十六)其他资料。
校院两级安全稳定工作档案具体内容目录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文件资料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文件档案柜等必要的硬件设施,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防止破损或丢失。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对涉及安全稳定工作的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同步归档。
第十条 安全稳定工作档案应在次年的三月份完成整理分类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安全稳定工作档案时,经单位负责人或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档案管理部门对有关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情况定期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不及时整改的单位给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安全稳定工作档案至少保存五年,各类文件、规章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校级安全稳定工作档案具体内容目录
2、院级安全稳定工作档案具体内容目录
 
北京科技大学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