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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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6]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集体户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籍、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
第三条 学校户口办公室是协助公安机关集中管理集体户籍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集体户籍管理及相关事宜。
第二章 学生户籍
第四条 学生户籍迁入
(一)根据北京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新生户籍迁入遵循自愿原则,入学报到时自愿选择户籍是否迁入学校。
(二)不迁户籍学生,须填写《自愿不迁户籍证明》;迁户籍学生,报到时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本人身份证等。如遇特殊情况可在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提交《户口迁移证》,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迁移户籍,学校将不再予以办理。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包括保1年、保2年、少数民族骨干学生等),应在实际入学当年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四)北京籍新生、委培生、定向生、国防生一律不迁户
第五条 学生户籍迁出
(一)学生毕业,应按规定将户籍迁出,学校不再留存其户籍档案。逾期未迁出的,学校将其户籍冻结,禁止借用。
(二)毕业学生已落实去向单位的,须将户籍迁至其接收单位;毕业未落实去向单位或接收单位不能解决户籍的,原则上应将户籍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除开除学籍、退学、转学等,不予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开除学籍、退学、转学的学生凭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第六条 学生户籍暂缓迁出
(一)学业期满,落实北京或上海两地就业单位的学生,若在规定日期前,其接收单位未能办理完成落户审批手续,学生可凭用人单位书面证明材料,按学校规定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申请办理户籍暂缓迁出手续。
(二)办理户籍缓迁的毕业生,户籍可留存至毕业当年年底,学生须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籍迁出学校。
(三)毕业学生户籍暂缓迁出期间,只办理就业相关手续。身份证补办、过期更换、护照申领等与就业无关的其他手续不予办理。
(四)户籍超期滞留期间,学校将其户籍冻结,不得借用。
第三章 教职工户籍
第七条 教职工户籍迁入
(一)新入职教职工及其家属,在京没有住房且户籍需要迁入学校集体户的,需持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到户口办公室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户籍不得迁入学校集体户:
1.夫妻一方名下在北京有住房或有北京市居民户籍的;
2.无原籍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的;
3.无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入户通知单》的;
4.无学校人事处同意迁入证明的。
(三)新聘用入职的毕业生办理户籍时,应将《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及《报到证》复印件提交给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为其办理进京指标后,再由户口办公室办理学校集体户籍落户手续。
(四)进站博士后办理户籍迁入,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入户通知单》等材料。博士后的户籍性质与在校学生相同。
第八条 教职工户籍迁出
(一)学校集体户籍职工离职,按规定须将户籍迁出学校。如配偶挂靠学校或子女户籍在学校集体户的,也须一并迁出。如逾期未迁出的,学校将冻结其户籍。
(二)离校人员办理户籍迁出时,应持人事处出具的《职工离校通知单》到保卫保密处登记,持《户口迁移证》(京外)或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京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三)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学校集体户职工在本市已购住房,须及时将其户籍迁出我校集体户。
(四)博士后出站时,户籍应做相应变动。本人需持人事处出具的《博士后户口迁出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到户口办公室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外埠的,还需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方可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章 新生儿户籍
第九条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规定,凡新生儿落入学校集体户的,均需到北京市住建委审核,必须满足夫妻双方均无本市住房且为本市集体户籍。
第十条 已婚学生子女的户籍,按照《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规定,不得落入学校集体户。
第五章 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十一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学校户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学籍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等事项时,可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十三条 集体户籍人员因事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本人须持有效证件亲自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代办人有效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四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借用期间,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不得涂改、折叠、损坏,按时归还。
第六章 身份证的补办、更换
第十五条 集体户籍人员身份证丢失、到期,应及时申请补办、更换。
(一)丢失补办身份证,在学校户口办公室填写《补办身份证申请》,本人到所属派出所办理。
(二)到期更换身份证,本人持《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领取新证时,应将旧证交回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三)如需办理临时身份证,须在办理正式身份证手续后,本人持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海淀公安分局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申请结婚使用户籍时,需由学院出具结婚使用户籍证明。
第十七条 师生出国已注销户籍的,恢复户籍时须本人持护照到户籍所属派出所办理;已离校或已毕业的师生恢复户籍后,户籍应立即迁出。已加入外国国籍或不能提供户籍迁入地址的不予办理恢复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改派需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北京市教委同意后,方可到学校户口办公室办理户籍改派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保密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