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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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8]6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北京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18〕6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北京科技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各单位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人员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支持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应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学校安全工作校领导,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建立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管理人及岗位职责,确定各岗位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消防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为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提供保障;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为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一)做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组织单位内部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存在问题及时报修,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成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与演练;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置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九)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班组责任人为本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班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班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认真落实学校、本单位及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危险源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监控措施;
(三)做好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班组的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定期查看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班组周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情况及通道畅通情况。
(五)定期报告系所、实验中心(室)、科室、班组的消防安全情况;
(六)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七)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各单位重点要害部位要设消防安全专员,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了解本部门部位火灾风险因素及危害;
(二)熟悉掌握重点要害部门火灾风险及控制风险技能; 
(三)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四)开展本部门部位防火巡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机构及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三)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判学校消防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学校消防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检查,认定学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措施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奖惩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督促学校各单位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监督校内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学校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定期对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组织工作;
(九)及时向全校通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动态、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及学校火灾事故情况; 
(十)受理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上级消防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协助上级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上级消防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实习实验、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各项业务工作中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在业务管理工作中,对审查审批事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通过审批。对已经通过审批,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对审批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除履行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以楼宇经理、楼层长为主体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家属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和保卫保密处共同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家属区防火巡查;
(二)保卫保密处加强家属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检查及维护,会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及地方政府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未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视情况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北京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未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于2018年6月26日经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