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该文章由于2017-11-02 10:53:00上传

 校发〔2017〕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科技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一、学校实行四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一)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校领导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责任人。各分管业务校领导是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人员为安全生产具体管理人。
(二)各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单位正职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责任人。
(三)各系(所)、科室、班组负责人为系(所)、科室、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
(四)各系(所)、科室、班组实行岗位目标管理,确定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人。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人须做到“四落实”,即:目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防范措施落实。
二、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实施;
(五)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组织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学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拟定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统筹组织领导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部署、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四)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研究审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
(五)研究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总结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建议。
各分管业务领导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学校安全生产具体管理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起草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四)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识别重大危险源,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八)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查处;
(九)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五、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三)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保证书;
(四)督促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五)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总结。
六、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职责
(一)落实学校及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
(四)组织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及事故应急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
(六)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
(七)协助调查安全生产事故原因;
(八)完成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七、系所、科室、班组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落实学校、本单位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加强危险源管理,落实安全管理监控措施;
(三)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定期报告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八、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人职责
(一)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点;
(二)落实本岗位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并积极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
(四)认真开展本岗位安全自查;
(五)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考核与奖惩
(一)将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各单位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年终总结述职中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报告。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北京科技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全年无违章或事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凡因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教育部、北京市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认真贯彻执行《北京科技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事故的,对单位及责任人在当年评优中“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令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折价1000元(含)以下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折价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4.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折价在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5.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折价在5000元以上,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严重和损失重大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并对问题处理造成不利影响的,加重处理。
(五)行政处分由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分管各项业务的校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管业务工作的各位副组长)同意教职工报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分建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生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十、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校发[2006]81号)同时废止。
 
                                北京科技大学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