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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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旨在增强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教育培训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贴近实际、确保实效”的原则;坚持全面教育培训与专项教育培训相结合,日常教育培训与特殊时期教育培训相结合。
第四条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是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和本单位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参加相关培训,是全体师生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教育培训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审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六条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全校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单位教育培训有关制度、计划,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开展针对实验室安全的教育培训;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及实验研究期间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接受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指导;学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配合并督促学生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入学集中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各学院在校学生日常及特殊时期、节假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  有学生培养任务的教学科研单位、留学生中心负责所属学生入学、在校期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生产实习及承担实习任务的单位,负责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新入职上岗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含教师、学生)由其单位或项目组进行岗前培训;校医院负责卫生防疫、应急救护方面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的对象
第十二条  全体教职员工,包括事业编教职工、非事业编人员、在站博士后人员、返聘离退休人员及其临时进修、实习人员等。
第十三条  全体在校学生,包括学籍期内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职生、合作办学及培训学生、留学生等。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干部和专(兼)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重点部位值班人员、志愿者。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及方式
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一)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知识;安全形势及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各类安全常识及防范技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式、方法及技能。
(二)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使用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技术规范及防护知识;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方法、技能。
(三)学生入学、新入职教师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治安、消防、交通、公共卫生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知识;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事故的处理规定。
(四)特殊时期、节假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当前安全形势、安全工作方针及政策;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理方法及技能;公共安全方面应注意的事项等。
(五)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有关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法律知识;学校各项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保密工作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一)开展以课堂为主导的基础普法教育;
(二)组织报告、专题讲座;
(三)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橱窗展览等进行宣传教育;
(四)印发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及有关材料;
(五)组织安全知识答题和竞赛;
(六)组织参观活动;
(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八)建立网上交流学习平台。
第五章 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分层次有针对性开展系列安全教育,力争使师生员工安全教育覆盖率达到100%并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接受安全教育学时数不少于10学时,入校第一年期间至少接受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各单位每学期应组织一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稳定工作培训。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或进入实验研究前,须进行相关安全知识、防护技能、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岗前须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各单位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须做好相关记录。组织单位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附件),详细记载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人、培训内容、学时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所属人员须积极参加学校或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学生不得进入实验室从事研究试验工作;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或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不组织或不参加教育培训,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科技大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北京科技大学
2014年12月2日


附件
北京科技大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组织单位
 
 
主讲人
 
参加人员
范围
 
学时
 
参加人数
 
形式
 
记录人
 
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