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商业摊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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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4】21
为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北京科技大学校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加强校内商业摊点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校内经商及从事修理、复印等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合法经营。
二、在北京科技大学校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经营者本人(或负责人)必须向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经营申请,经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经营手续。校内租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到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时还需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租借手续。外来经商者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还须同时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并领取外来人员校园“临时出入证”。
三、凡经批准在校内经营的,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务,不得随意更改经营位置、占道经营或流动售货。校内单位为单位职工福利采购的食品、日用品等,只准在本单位或指定地点分发,不准设摊出售。
四、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经营内容与执照范围相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工商、税务、卫生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与检查。
五、未经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邀请校外单位(公司、商场、工厂等)在校园内举办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
六、严禁在校园内从事以下活动:
(1)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2)制作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3)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4)经营盗版书刊或音像制品,经营黄色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
七、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等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实行门前、店前、摊前三包,维护校内环境卫生。
八、违反此办法的,情节轻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校并交由工商、公安等部门处理。
九、本办法由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由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