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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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6】127号

第一条  为了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学院、部(处)、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管庄校区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校园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下设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学校实施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北京市及学校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定期通报校园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各单位落实和防范交通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师生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和总结校园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经验;
(五)建立学校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第五条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贯彻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指示精神;
(二)拟定校园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制定和完善校园交通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及措施,健全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宣传及教育活动,监督、检查校内各二级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校园内交通设施的设置、维修、维护及保养,保证交通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校园内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每年四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设副职主管及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在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和落实本单位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三)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四)严格所属人员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手续,做好活动组织、安全教育工作;
(五)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及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及处理,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司机,除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员时,必须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录用;
(二)对录用后的机动车驾驶人,凡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解除其聘任合同;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中型以上客车;
(四)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在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掌握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第十条 单位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对学生的教育内容,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第十一条 单位将自备或者租用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
第十二条 小学校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落实小黄帽路队制。
第十三条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或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伤亡交通事故等,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记录及处理结果,将对其车辆驾驶人及所在单位予以全校通报、经济处罚、禁止车辆上路行驶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因履行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不力,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媒体上曝光或禁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加重处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单位和个人年度内各种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校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在所注册地区的交通安全委员会登记备案;自觉接受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