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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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7】69号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污染环境,确保实验室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设立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各单位实验室教学、生产、科研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及监督检查。协调领导小组由实验室管理处和房产管理处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实验室管理科和环保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单位(院、系、重点实验室)应由单位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工作,在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处理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配合实验室管理科和环保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物。
第四条 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为: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第五条 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废物暂时收集并合理存放。学校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1.一般化学废液
(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或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将不予收运。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为三类: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各实验室应按废液的种类分别装桶收集和存放,并张贴标签。
(3)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置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4)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在《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不可过满,必须保留1/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及时与环保办公室联系等待收运。
(5)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6)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三类废液(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收集桶。
2.剧毒化学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与环保办公室联系,待统一处理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
3.废旧化学试剂
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存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拟处理时,填写《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与环保办公室联系,待统一处理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
4.废旧剧毒化学试剂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试剂,并按剧毒化学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与环保办公室联系,待统一处理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
5.化学固体废物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室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它固体等,产生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贴好标签。拟处理时,填写《化学固体废物登记表》,与环保办公室联系,待统一处理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
6.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第七条 放射性废物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废物中处理。
第八条 环保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拟处理的各类危险化学废物的信息,适时与具有处理危险品资质的单位联系,并及时通知各部门(学院、系、重点实验室)做好相应的准备。在运输车辆到来之前,环保办公室应派人到有关部门检查危险化学废物收运的准备情况,同时登记、确认将要收运危险化学废物的体积或重量,并由各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的工作人员签字。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的费用由实验室当年购买化学品费用的25%提取,建立处理化学废物专项资金,该项资金设在环保办公室,由环保办公室实施处理化学废物专款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存放危险化学废液的收集桶,由本单位购买自备。
第十一条 《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化学固体废物登记表》,均可到环保办公室领取。
第十二条 为节约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学校要求:
1.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2.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3.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应与其它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本办法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物者,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处和重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