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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该文章由于2010-12-16 08:37:06上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推进依法、民主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度程序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对各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统一管理,并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适用本办法。各单位涉及单位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批转、公布和统一清理,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审核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精神,维护各单位、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开和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主体、具体规范、解释单位和执行日期等。要求内容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规章制度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其中,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单位负责起草。各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起草单位应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实行会签制度。必要情况下,应召集有关专家和师生代表召开座谈会讨论;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利益的,应广泛征求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建议。
以上情形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职权范围的,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须明确各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由起草单位填写《北京科技大学规章制度批办表》,将规章制度草案及有关材料,报两办审核。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是否超越起草单位职权范围;
(三)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六)对体例、格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
规章制度草案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或虽经起草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但双方或几方仍未达成一致的,应退回起草单位或暂缓办理。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提出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议的建议。需由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扩大)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由主管校领导提出议题,按照规定程序讨论通过。需提交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由起草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讨论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最终文件,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后,报请公布。若相关会议提出需做较大调整或修改的,经起草单位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两办按照学校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或“北京科技大学”名义公布实施。除授权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实施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相关会议授权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变化,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十七条 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两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