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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该文章由于2010-05-13 05:09:14上传

一、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印章与校领导名章由党、校办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二、校党委印章须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后方可加盖。校行政印章须经校长或副校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办公室印章须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方可加盖。由校领导授权职能部门审核加盖学校印章或领导名章的,须开具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的证明后方可办理。
三、学校介绍信、证书等加盖公章,由印章管理员按有关规定监督办理。
四、学校党委、行政印章严禁私自带离办公室。确属工作需要,由印章管理员或经领导授权人员随行加盖。
五、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印章与校领导名章要妥善保管。管理人员下班后印章要妥善安置,确保安全。
六、印章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印章管理,严防私自使用或伪造印章。发现使用伪造印章者及时向保卫部或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