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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提案制度

该文章由于2010-05-13 05:09:14上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升学校党建工作水平,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联名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党代表大会或学校党委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的议案。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党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党代表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由具有代表资格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党务政工干部、教学科研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党委提名,经党代表大会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提案征集、审查和立案;
(三)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
(四)向党代表大会或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内容和提出
第六条 提案的提出人为学校党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每份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后,须有五名(含五名)以上的代表附议。
第七条 提案内容应主要针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宣传思想工作、学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学校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其它涉及学校党的建设与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提案必须一事一案,提案内容要经过认真调研,并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方案。
第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党代表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对提案进行登记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一条 对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填写提案处理表,并书面通知提案人。对未予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告知提案人未立案原因,并作为意见、建议转有关单位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归档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将提案处理表分别报请有关校领导批转。有关校领导一般应在接到提案处理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示,指定有关部门具体承办提案事项。对重大复杂提案事项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提案处理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案办理工作,并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案人,同时报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对于一时不能办结的提案,或无法办理的提案,要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提案办理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归档留存。
第十五条 提案征集、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党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经中共北京科技大学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